建三江经济开发区是2001年10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地处黑龙江省东北部三江平原腹地,与富锦市毗邻,距国家交通大动脉同三高速公路15公里, 佳抚高等级公路铁路直达园区,铁路贯穿开发区全境。建三江开发区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经过几年来的建设,开发区道路、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已出具成型,今后3年还将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区依托农垦优良生态环境和绿色农业基地优势,在优惠的招商政策、优质的服务环境吸引下,已初具规模。开发区现有各类新老企业45家,其中:大米加工企业36家,占全分局米业总数的30%,42条日处理100吨大米生产线,年加工水稻能力120万吨;日处理200吨米糠精炼油企业一家;3000kW稻壳发电企业一家;还有粮食干燥、物流、仓储等企业。
建三江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是以建三江分局优质粳稻为原料,以科学技术为支撑,以稻谷精深加工为手段,形成以优质粳稻米加工为主导产业,以米糠油、生物质发电、稻壳灰利用、米速食品、米(粕)蛋白、米淀粉糖、饲料、包装物编印、粮食干燥、物流等为配套产业的加工业集聚区。园区规划的特点是:1. 以民营企业为载体形成产业集群。2. 以稻谷精深系列加工为主产业,围绕主产业形成相关配套产业。3. 严格规范新建企业标准,逐步改造、整合老企业。4. 加工设备采用国内、国际先进的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5. 逐步实行统一使用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包装销售、统一区域代理。园区规划的最终目标是达到各类企业100家,年加工水稻能力200万吨,成为加工规模大,产业化程度高,加工工艺先进,产业配套科学的国家级稻谷精深加工基地。
无限商机,尽在三江。建三江经济开发区将继续秉承“以诚招商、以信立区”的宗旨以崭新的思路,更优的政策,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服务,更大的气魄,努力做大做强开发区,建设新兴工业城。我们热忱欢迎海内外投资者和各界有识之士到建三江经济开发区考察、投资、兴业,共同演绎成功,共创和谐共赢的美好未来。我们期待着您的加盟!
建三江分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积极性,促进分局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三江分局以外来分局投资兴办企业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除适用国家和省规定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余有关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税扶持政策
(一)生产加工型项目、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以后连续3年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二)服务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含1000万)以上,对地方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提供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项目,或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项止,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优惠政策。
(四)同江市、抚远县、饶河县境内所辖的各农场按所在市(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当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分局的优惠政策做相应改变。
第四条土地政策
(一)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
(二)生产加工型项目、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分局按照投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二予以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分局按照投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四予以补助。
第五条收费政策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收取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三)免收分局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服务政策
(一)简化招商项目审批手续,在分局国土资源局大厅设立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工作制度。需要报省、市、县审批的项目,由分局商务局负责办理。
(二)强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凡在分局注册登记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为保护对象,方方面面都应给予关注和保护,严禁任何部门和任何人干预企业内部往来,不得对其设阻和刁难。对重点投资商实行分局领导包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投资商遇到的各种难题。
(三)对产品有市场、效益好、守信用的投资商,分局负责协调建行、农行给予优先贷款支持,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凡为我局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分局内外所有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政策享受奖励。
(二)引进资金的奖励
1、分局机关干部引进的投资性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
2、分局内外其他个人引进的投资性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
3、争取上级部门无偿投入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4、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使用期每增加一年,奖励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
5、引进有偿有息(借贷)资金的,按下列数额奖励:引进的资金利息相当于银行现行利率,使用年限三年以上的,奖到位资金总额的0.6%;利息低于银行现行利率,使用年限五年以上的,奖到位资金数额的1%,由用资单位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利息高于银行现行利率的,奖励由用资单位与中介人商定。
(三)引进项目的奖励
1、引进投资额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中介人1-2万元。
2、引进投资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中介人3-4万元。
3、引进投资额1000-5000万元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中介人5-6万元。
4、对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中介人7-8万元。
5、对引进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大项目,奖励中介人10万元。
(四)其它奖励
1、促成国内外向分局捐款、捐物的(物折合成人民币计),按实际到位额的10%奖励。
2、对我局资源进行生产性开发研究的科研人员,分局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促成分局各单位直接与外商签订贸易合同的中介人,在贸易成交结算后,由受益单位按所创利润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促成分局向国外输出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当次所创利润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来我局投资超5000万元(含5000万)的投资者,可授予建三江分局荣誉市民,经本人同意,可在农场领导班子中担任名誉职务。
(五)资金兑现
1、以合资、合作方式引入项目和资金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方或企业支付。
2、无偿捐赠的奖励资金,由受益的主管部门负责。
3、以独资方式引入项目和资金的奖励资金,由分局列支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4、金融部门为企业引进资金的,由受益企业兑现奖励。
5、各种奖励由引资单位或个人申请,由用资单位或受益单位确认、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分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和兑现手续。副处级以上领导的奖励由分局党委审定。
第八条凡对分局经济发展有较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分局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向省、市、县争取税收、用地、收费等方面的进一步优惠政策。
第九条本办法由建三江分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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