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经济开发区原为林口县朱家乡镇工业小区,该小区于1993年开始筹建,并报请省计委批准。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确定为全省保留的工业小区之一。2005年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要求,进行重新申报,于2006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开发区,并由原林口县朱家乡镇工业小区更名为黑龙江林口经济开发区。2006年4月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公告。
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为28.5平方公里,批准起步土地面积100公顷,全部位于林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内。已标定四至范围:东起柳树镇庆和煤矿、西至五林镇庆百菌场;南起朱家药厂、北至柳树大龙油脂厂,现规划核心区为泽宇木线厂东、南100公顷的土地面积。目前,规划区内已有企业和在建项目11个:韩国高丽参种植基地,投资1亿元,种植总面积60万平方米,已经投入3000万元,种植20万平方米;乌苏里药业莲花湖制药厂,总投资2000万元,年提取中药4000吨;总投资1000万元,加工日用陶瓷、电瓷瓶、旅游纪念品的勃林陶瓷生产线;总投资2000万元的长沟旅游风景区建设项目;投资500万元,加工冷藏500吨副食品的副食品冷冻加工厂;总投资400万元,年产10万公斤的庆百食用菌加工厂;引资980万元的泽宇木线厂;投资360万元的庆丰门窗厂;总投资988万元,年产1万吨食用油的大龙油脂厂;投资150万元的五星饲料加工厂;香港骏升公司投资1.1亿元的万头牛饲养场,已经投入2400万元。累计投资达13778万元,年创产值9000万元,实现税金700万元.
林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50%扶持;第四年到第五年,按25%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四年到第五年,减半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农业、商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从投产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50%扶持;第四年到第五年,按25%扶持。
4、物流企业,用企业自有运输工具或自有仓储设施,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可以参照外来商服企业的相关政策获得财政扶持。
二、土地优惠政策
1、投资工业企业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一律实行挂牌出让(划拨除外),存量土地可以协议出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政策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50%比例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75%比例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给企业。
2、对投资兴办教、科、文、卫、体和其他非赢利社会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解决。
三、收费优惠政策
1、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前2年内,县管辖范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2、对重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实行“定时统一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招商等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收费种类、标准和数额,定期组织各收费部门实行定时统一收费。
四、金融优惠政策
1、信用体系向外来投资企业延伸,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2、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已办理完相应的财产评估、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金融部门应设法给予资金支持。
3、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结算等方面,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金融机构给予限时、快捷的支持。
五、投资服务
1、对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从项目核准、证照办理到开工建设实行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牵头,重点推进,全程跟踪问效。
2、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有效保障,对企业的检查、查处等活动,要经县优化办同意后进行(法定检查除外)。设立专项举报电话,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坚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于损害企业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企业的自有车辆,在县内无严重主观故意交通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以教育为主,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对进入我县为企业运输原材料及产品的车辆,有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扣留。
4、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尊重客商的信仰和风俗习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往来所开展的各项活动。
5、对于损害投资者及企业利益的案件,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将从严查处;对于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使投资者撤资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对企业投诉的案件,司法机关将快立、快审、快结案、快执行。
6、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搭售商品,规定采购渠道(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乱摊派、拉赞助、压价购买产品,检验、检测和培训次数(国家法定检验、检测除外),及各类评比、达标等活动。
7、对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可在县所辖范围内免费自由择校。
8、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对俄、韩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等相关政策,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项优惠政策。
9、赋予企业立项、知识产权等优先权,帮助争取政策资金扶持。在同等条件下,我县向上争取的资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用于扶持招商引资企业。
10、县招商局负责确认外来投资企业,并发放确认证书。对附合本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县招商局会同财税等相关部门确认企业应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并施行。
六、附则
1、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外向型、环保节能型、外资、经济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及符合县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重点项目,由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2、对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引资人和项目,根据贡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
3、县域内公民投资企业与外来投资者均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4、本优惠政策中的未尽事宜,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5、本政策如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6、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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