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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黑龙江站 > 黑龙江园区招商 > 佳木斯经济开发区
  • 佳木斯经济开发区
关注度: 9811  发布时间:2015-07-07
主导产业: 食品饮料化妆品 轻纺服装微电子 汽车汽配机电 石油化工造纸 电子信息IT行业 现代服务 文化 装备制造 高新技术
园区面积:8.68平方公里(已开发1.51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佳木斯市-永红区长青乡四合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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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经济开发区是1992年1月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省级开发区。开发区规划面积8.68平方公里,启步区面积为1.51平方公里,在启步区内完成了"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配合南京雨润建设项目,新征土地21公顷,并相继开工建设了道路、给排水等工程。目前开发区已征用土地46公顷,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5450万元,已建成日供水能力5,000吨的给水管线4.86公里,日排水能力12,000吨的排水管线5.6公里,道路工程3.46公里及污水泵站一座,通讯线路1.6公里,变电所一座,锅炉房一座, 2栋国际标准厂房。开发区规划区域内现有企业2家,另外直属及注册企业12家。其中区内企业佳木斯市正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1.2亿元、佳木斯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元。开发区建区以来,累计注册企业达48户,企业投资总额12.09亿元,全区累计实现技工贸总收入43.26亿元,税金2.34亿元。2006年全区技工贸总收入为2.6亿元,税金1000万元。

2005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招商项目落地主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开发区在发展思路上确定了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同步推进的原则,一方面为增强园区硬件服务功能,适时谋划和运作了4.28平方公里对俄进出口加工园区"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2005年经省发改委完成了立项审批。其中一期1.98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于当年争取开发银行核准了1亿元软贷款,2006年再次向开发银行申报了2亿元硬贷。今年初在我们积极协调下,市主要领导亲自赴省就我市建设用款,特别是开发区对俄园区建设申报的2亿元硬贷款事宜,与省开发银行全体领导班子成员集中进行了会谈协商。 省开发银行领导继续表示了支持意见,并确定在近期由行长带队再次到我市作实地考查,研究建设用款问题。

另一方面结合对俄园区建设,不断加大了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目前共计达成意向性入区建设项目7个。其中4个项目已经完成入区前的准备工作。一是投资2亿元南京雨润年屠宰200万头产值达1.67亿元的生猪深加工项目,现已确定厂址,于2006年完成项目用地征用,并开工建设了道路、给排水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二是投资6000万元的中福阳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废旧轮胎生产再生橡胶粉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产值7800万元,现已完成工商注册、购置土地等项目前期工作;三是投资1000万元的肽爱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佳木斯周边地区的牛骨资源生产高科技含量的保健品,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产值1000万元,现已完成设备购置、厂房租赁工作,近日可开工生产;四是投资2500万元的数控机床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产值1500万元。另外山东青州制药厂的土霉素纳项目、国防科工委液体炸药项目、宏达公司生产地热膜项目正在进一步洽谈落实中。

佳木斯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招商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全方位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项目,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 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来我市投资的境外、域外的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 (以下统称外商)。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国家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按40% 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凭入库单、决算报告、验资报告)。

第六条 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优惠政策期满后,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已纳所得税额5年,以后返还已纳所得税额的30%。

(一)外商收买或兼并我市亏损、关停企业、安置原有企业职工占从业人数50% 以上,引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

(二)外商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市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三)外商投资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四)外商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的;

(五)外商从事农、林、牧、渔开发经营的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除外)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最短可为8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

第九条 对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下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的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 餐饮、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5年,“两型:企业和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15年。

(三)外商投资开垦荒山、荒地进行综合开发的免征土地使用费20年。

(四)外商投资从事科研、文教卫生、残疾人福利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费。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宗地评估地价,降低一个档次收取,最低档次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六)一次支付土地出让金给予九折优惠;一次付清确有困难时,可按受让时所定价格分期支付。

(七)对外商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八)对于通过收购关停、亏损、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产权的外交项目,土地出让金按降低二至三个档次价格收取。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个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下一个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用逐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可安排在农村的亲友2人转为投资所在地的城镇户口,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可安排在农村的亲友5人农转非,免征城市人口城容费。

第十三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投资额在50万至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运输及办公用车落户时免征1台汽车城市增容费;投资额在100万至5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免征2台汽车城市增容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免征3台汽车城市增容费。

第十四条 对中介人奖励及办法

(一)凡为佳木斯引进项目和资金牵线搭桥的国内外团体和个人。在项目签约、资金到位或引入资金过户后,均可成为中介人。中介人必须取得项目或资金合 同双方的一致认可,并市招商局具证明,对中介人实施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和每笔资金均按一个中介人的份额计奖。几个部门共同工作引进的资金和向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必须享受一份奖金。

(二)建立佳木斯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引资奖励由市招商局审核;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市政府批准。

(三)引进资金需由我市开户银行出据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验资确认;引进设备由国家商检部门鉴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引进高科技项目、科技成果, 根据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规定,由市科委认定;所创税利润指标,由市财政局和审计局核定。

(四)引进无偿资金或等值的实物、外汇(按当时汇率将外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不含捐赠,下同),奖励到位资金额的20%。

(五)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为1年、2年、3年以上的,分别奖励到位资金额的5%、10%、15%。

(六)引进低于银行基准率的资金,使用期在1年、2年、3年以上的,分别奖 励到位资金额的1%、2%、3%,每延长一年增加奖励互位资金额的1%。

(七)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按使用期在1年、2年、3年以上 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0.4%、0.6%给予奖励;引进资金的利率高 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中介人协商奖励金额。

(八)对引进资金从事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资,由市招商局确认,对从事饮食、娱乐业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金额的1‰-3‰奖励中介人。对从事生产、加工、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 的中介人,可按投资实际到位的1%-3%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到位金额200万美元 (含2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中介人1%;实际到位金额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 (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中介人2%;实际到位金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 1000万美元(含1000万)以下的,奖励中介人3%;实际到位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 以上的给予中介人特殊重奖。凡在我市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招商局审核,市外资领导小组认定,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授予佳木斯市荣誉市民称号。

(九)对引进设备从事合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5%-1%给予中介人奖励。

(十)对引进高科技含量、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深度开放的项目除引资额给予奖励外,并由受益方从投产后第一年新创税后利润中提取10%,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

(十一)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国家或省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金的3%给予奖励;争取有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争取有偿低息的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十二)对引进资金的部门的中介人的奖励,由引资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奖励 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招商局审核后,市外资领导小组认定,报主管市长批准; 奖励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招商局审核后,市外领导小组认定,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超过300万美元及收买、兼并或租赁我市较大关停、亏损企业的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经市长办公会审议,给予优于本规定的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政发[1995]23号《佳木斯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暂行规定》、佳政发[1996]37号《佳木斯市鼓励外商投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市政府发布的其它相关文件与本优惠政策不相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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