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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黑龙江站 > 黑龙江园区招商 > 牡丹江经济开发区
  • 牡丹江经济开发区
关注度: 6436  发布时间:2015-07-07
主导产业: 食品饮料化妆品 汽车汽配机电 生物医学科技 电子信息IT行业 光伏机电 其他 环保生态
园区面积:63平方公里(已开发0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牡丹江市-东安区西小三条路98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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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经济开发区暨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简称开发区)成立于2006年1月7日,为牡丹江市最主要的经济发展平台,是在原“牡丹江江南新城区、牡丹江对俄贸易工业园区、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三大园区基础上,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和品牌效应进行整合成立的。旨在通过开发区建设,加速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扩大对俄进出口加工能力、推进城市化、产业化进程,是牡丹江市实现“一江居中,两岸同兴”和建设山水园林城的重要城市发展战略。

牡丹江经济开发区远期规划面积63平方公里,其中,江南新城区40平方公里,循环经济园区和对俄贸易工业园区23平方公里,集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对外贸易加工、高新技术、现代物流等主要功能于一体,兼具生态居住、综合服务和旅游休闲等功能。本着“统筹规划、突出特色、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原则,经过3年努力,开发区已形成了一区多园、功能互补、优势叠加的“3+3+1”发展格局。开发区内有3个国家级产业园区,即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国家级中俄信息产业园和民营科技示范区;3个省级产业园区,即对俄贸易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北药科技开发园区;1个现代化城市综合功能中心区,即牡丹江市江南新城区。其工业园区重点承接电子、纺织、食品等俄罗斯及欧美市场有产品需求的项目,建立联系海内外、支撑对俄经贸大通道、辐射东北亚的物流集散地、进出口加工基地和新型现代化园区。

循环经济园区内有建成企业近百户,资产近50亿元。新建园区中一期启动开发建设面积13. 8平方公里(江南新城区10.5平方公里,对俄园区3.3平方公里),总投资28.6亿元,现已完成投资20亿元。经过3年的开发建设,13.8平方公里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通平”任务基本完成,2006年5月工业项目开始进驻开发区,目前已有5户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落地开工建设:主要有上海天裕制药、青岛汇瑞毯业、三通绿色食品、吉信家俱等项目。有亿象板业密度板、金宇网络镭射键盘等9个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正在筹备开工,入区工业项目总投资已达25亿元。此外,投资总额10多亿元的市民广场、市一中等12个非工业类项目已陆续竣工投入使用。

牡丹江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牡丹江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凡是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入区项目(以下简称企业),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

1、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上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由开发区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十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由开发区财政扶持。对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参照独资工业企业减半扶持。

2、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技术产品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作局和财税局联合确认,从投产年度起,给予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十年50%扶持。

3、外来独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上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由开发区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十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由开发区财政扶持。对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参照外来独资现代服务业企业减半扶持。

4、外来投资以股权并购方式投入现有企业或原企业改扩建项目,并且实际外来到位资金或改扩建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税收部分,参照上款政策给予50%的比例扶持。

以上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定,每年兑现一次。

二、用地优惠

1、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可采取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对投资总额超过亿元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作价入股按当时土地评估价格(基准地价和整理成本)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

3、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可按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执行。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4、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的项目,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中净收益部分扣除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费用后的50%给予扶持,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5、对外来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性用地项目)按照投资强度由开发区给予政策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的项目,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中净收益部分扣除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费用后的20%给予扶持;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3000元/平方米(每亩200万元)以上的,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中净收益部分扣除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费用后的40%给予扶持;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中净收益部分扣除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费用后的50%给予扶持,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6、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在企业投产达效后,年上缴税金超过6万元/亩的第二个年度,由开发区管委会财税局将用地优惠一次性扶持企业。

三、收费优惠

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2年内,按行政收费地方所得、事业性收费扣除成本后减半收取。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2年内,行政收费地方所得部分免收,事业性收费扣除成本后减半收取。

四、其他优惠

1、赋予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立项优先权,争取资金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向上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2、外来投资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管委会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根据贡献大小,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奖励企业经营者。

3、对年纳税前10名的外来投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将定期组织企业经营者免费到国内外考察学习。

4、外来投资企业对我市现有相关产业产生强大拉动作用,或引来外地相关企业群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5、产品有市场、铁路运量大、利税上缴多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优先列为省、市重点运输企业。

6、在开发区投资办企的,根据投资者要求,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办理投资者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投资所在地的城镇户口。

五、对飞地项目引入方的奖励

1、对于引进项目用地价格低于土地整理成本的,应优先用实现的税收来补偿用地成本的价差,再按比例分享。对土地出让价格低于成本价格部分,应由项目主体用现金的方式补齐。对年税收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所应承担的土地开发成本差额由开发区负担。

2、对各级政府引入的飞地经济项目落地到开发区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同),在优先补偿用地成本价差后,实行按比例在项目引入方和开发区之间分享。分享比例:第1-2年,企业税收100%归项目引入方;第3-5年企业税收由开发区与项目引入方按3:7比例分成;从第6年开始,按5:5比例分成,或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3、对市直部门引入开发区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只要项目正式开工(完成土地摘牌,基础动工),根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财政贡献率,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市直部门5万元以上的现金奖励,做为招商引资经费的补偿。

六、优惠对象的确认

1、我市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在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区域内依法设立、外来投资占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5%的企业。

2、开发区外来投资企业的确认,由开发区管委会对外合作局负责发放确认证书,外来投资企业凭确认证书兑现政策。

3、外来投资企业资金到位30%后,即可向开发区管委会对外合作局申请确认。对外合作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七、附则

1、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2、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不满十年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取消其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资金和政策。

3、本优惠政策中的未尽事宜,由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4、本政策的考核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对外合作局、财税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土地分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参与配合。

5、本政策由牡丹江对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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