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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黑龙江站 > 黑龙江园区招商 > 黑龙江阿城经济开发区
  • 黑龙江阿城经济开发区
关注度: 6202  发布时间:2015-07-06
主导产业: 其他 现代服务 能源材料 高新技术
园区面积:9.86平方公里(已开发2.86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阿城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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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阿城经济开发区于二OO二年九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发展生产加工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综合性省级经济开发区。开发区规划面积为9.66平方公里,划分起步区和二期发展区。起步区面积2.86平方公里,以五一路为轴,设立企业孵化发展园、医药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食品加工园;二期发展区面积为6.8平方公里,以中国龙江森工国际木业园为主,发展建设冶金业、纺织工业、高科技研发中心等工业企业。两个园区齐头并进、共同协调、共同发展,起步区现已初具规模。

三年来,开发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高起点规划,多种招商模式运作,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一流发展环境,逐渐成为阿城外来投资的热土。今年,市委、市政府加大力度完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条路现已全面开工,预计2006年7月份竣工通车。我们通过和上千家企业的洽谈,现已落户开发区23家企业,大部分企业已投入生产,投资总额25亿元。截止2005年末,总产值突破2亿元,实现税收2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深知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压力同在,开发区正以崭新的面貌,大跨步向前发展。我们坚信,招商引资的平台会越来越宽广,开发区的发展会越来越辉煌。

阿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公益事业,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及本埠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生产性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非生产性企业的自主创业者。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市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和农、林、牧、渔业生产企业,从事资源开发、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五荒”开发、环境保护及旅游景点等项目建设,以及收购、兼并、租赁、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对投资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牵动力强,对发展阿城市经济起到特殊拉动作用的项目,采取资金匹配、土地作价入股、闲置资产支持等形式,给予更加优惠政策,减少企业前期基本建设投入,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新办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由市企业发展基金对新纳税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扶持资金额度,参照企业上缴财政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按比例确定。第一年到第三年奖励比例为50%;第四年到第五年奖励比例为20%。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五条 举办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下列用地优惠政策: (一)企业可通过出租、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出让为主。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数,对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严格按照先征收后投入的方式实行下列优惠: 1、对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环保型、农业产业化和市重点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40%; 2、于一般性生产加工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30%; 3、对于非生产性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20%。

(二) 收购(租赁)本市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用于举办高科技、高附加值、环保型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用于兴办一般性生产加工项目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非生产性项目按70%征收。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有权拒绝各种行政性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擅自收费。外来投资企业非经自愿,可不承担任何摊派和社会集资。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或以改造旧城镇、改善公用设施为主的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的性质、规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项目建筑面积由市财政统一代缴。

为鼓励投资者在新区和乡镇区域投资,特制定三个档次的优惠政策。即:城区为一档次,收费为100元/平方米;新区和较边远城区为二档次,收费为70元/平方米;乡镇区域为三档次,收费为50元/平方米。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市发展计划局提出具体减免理由,报请市领导批准后,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一)投资亿元以上、对市域经济有支撑作用的项目,减免 70%,按30%计收;(二)投资千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高税源、对市域经济有拉动作用的项目,减免50%;(三)投资千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超千万元的非生产性项目,减免30%,按70%计收。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凡在引进境内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活动中,起到引荐和介绍作用的企业、部门或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引荐成功并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本章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大的加工业、农业开发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内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内资按汇率折算)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4‰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2%—3%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6‰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条 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市内国有企业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内外资金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4‰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6‰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一般性生产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内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及其他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内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内资按汇率折算)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2%—3%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及资金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外金融机构(不含非银行机构),按开业当年财政收入的50%给予奖励;对引进境外金融机构投入的资金,市财政按实际投入资金的0.1‰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代表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引进项目(资金)的,按照该办法奖励额度的40%至50%兑现;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和机关干部为本单位引进的项目(资金),按照该办法奖励额度的20%至30%兑现。在确定具体奖励额度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质量、运作过程的工作量及政策优惠程度等因素。

第十五条 对引进外来投资超千万元的工业加工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项目的中介人,其子女可免费择校入学(不含重点中学);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项目的中介人,可在资金全部到位后的两年内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在市财政供养单位工作,其子女还可免费择校入学;对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和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提职晋级(一般干部提为股级、股级提为副科级、副科级提为正科级)。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兑现方式:(一)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和受益企业支付。(二)引进的资金(含技术、设备)经审核全部到位后,先奖励应得额的10%,并从上缴财政收入开始,每年按不超过本级财政收入的20%予以奖励,直到奖励资金全部兑现为止。第六章 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收购、租赁国有企业,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时,根据资产质量双方协商定价,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 (二) 投资者收购、租赁市属国有企业,接收全部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划出;接收全部在职职工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也可以一次性买断工龄; (三) 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允许使用原企业品牌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 (四) 投资者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后,仍享受市政府给予原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市以外人员来我市饲养奶牛,经营期在3年以上,20头到50头规模的,由乡镇帮助协调解决贷款及建舍用地、落实本乡镇户口和解决子女入学;50头以上规模的,市里帮助协调解决贷款、办理城市户口和解决子女在市内入学。市财政对奶牛小区设计规模在200头奶牛以上,小区建设牛舍土建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根据其投资额度,可批准其亲友免费落市内户口,原则上每投资5万美元安排1名亲友落户(内资企业投资4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外来投资者发放“贵宾证”,持证人可在本市享受“贵宾证”中规定的各项待遇。持证者子女可免费择校入学(不含重点高中)。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者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实行“一个项目、一次会议、一个部门协调、一次性收费、一周内办结全部手续”的“五个一”制度,在外来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后实行市级领导和指定部门的项目联系制,为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阿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政府令2001年第1号)、2002年8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阿城市引荐外资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2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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