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国家为进一步实施沿边开放战略,决定把黑河等地开发建设成为南联北开和东北亚国际性区域合作的窗口。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等四个边境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第21号),原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下发《关于设立黑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批复》文件(特办字〔1992〕第50号),批准成立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核定规划面积7.63平方公里。核准黑河合作区的范围为西以环城路为界,南以站前大街为界,东以二环东路为界,北以王肃街为界。
随着黑河实施与俄罗斯布市“两国一城”战略,城市重心逐步东移,加上多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贸、商服等项目建设,原规划面积7.63平方公里基本开发成熟,新项目发展空间日益缩小。2005年,根据新的形势和发展需要,黑河市政府决定把合作区管辖范围调整为五秀山俄电加工区、二公河俄电加工区、石化工业区、国际物流区,并代管跨境经济合作区,总面积达到45.9平方公里。
我们按照“贸易营造优势,产业构筑强区,环境塑造形象,服务推动发展”的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将黑河独特的区位和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开发建设现代化园区,加快推进黑河市新型工业化进程。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两个园区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完成三个园区发展规划。入区项目计划投资达到40亿元,企业已完成投资11亿元;新建千万元以上项目15项;园区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8.48亿元,上缴税金1.1亿元;新增就业岗位3500个。近几年,合作区经济连续呈现大幅度、跨越式增长。2009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02亿元,增长16.2%;实现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1.96亿美元,增长15.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1亿元,增长103%;完成一般预算收入4285万元,增长83.3%;完成招商引资12.1亿元,增长31.5%;利用外资到位资金2097万美元,增长近7倍。
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黑河市投资兴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黑河市决定在黑河市直、合作区和爱辉区工业园区实施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生产加工企业政策
(一)俄电加工企业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俄电生产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财政依据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l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2.对俄电加工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大幅度低于国家批准电价的俄电优惠电价。
(二)非俄电加工企业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财政依据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l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财政按50%比例用于该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外经贸企业政策
(一)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缴纳增值税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政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按l5%、20%、25%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经营。每月兑现一次,年终清算。
(二)对从事外经贸业务,上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四项税收纳税总额(扣除财政投入部分)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纳税总额给予1%、2%、3%、4%和8%的奖励。
(三)对边境贸易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奖励4万元人民币。对一般贸易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不足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
(四)黑河市的出口加工型企业,产品自营出口或委托在黑河市注册的外贸企业自黑河口岸出口,按出口额一般地方商品每一美元0.005元人民币、机电设备和高科技产品每一美元0.007元人民币奖励给生产企业。
(五)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外经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按50%比例投入企业(执行三年),用于扩大经营;2008年1月1日前注册的外经贸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六)在黑河口岸过货的外经贸企业,免收进口木材价调基金;在黑河纳税的外经贸企业,年进口货物1万吨以上的(含1万吨),每万吨给予l万元的奖励(按整万吨计算);黑河口岸进口货物运费实行与国铁同质同价(含进口木材落地加工运输),其运价的差额部分,由铁路部门凭进口企业提供的海关报关单、林业部门出具的运输证明、铁路运输货票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补贴。铁路部门优先安排进口企业运输车皮计划。
三、附则
对从事高新技术、俄罗斯市场开拓和能源资源合作开发等重点产业,除享受以上政策外,视投资规模、产业类型等具体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黑河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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